公司股东会决议
本人王海江福建康波力特阳光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及实际股东出资人,召集股东会,多次电话通知联系不上股东王一峰,按时开会,按公司法少数服从多数原则。参与股东:陈保力,并授权代表陈大力、陈建清,讨论公司后续管理运营资金问题。法人曾多次口头当面与股东王一峰进行告知,其应该履行公司注册时的出资义务,与后期公司运营按其所持股份比例,为公司注入运营所需资金义务,其两项义务多年未履行,自2011年至2019年,王一峰违反“公司法中对股东主管应勤勉尽责”,不可与公司业务进行“同业竞争”行为的基本要求,多次利用担任康波力特公司总经理职务,在外另接与公司一致的项目,并收受各种款项(有银行流水及当事人对公司反映为证)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以纠正错误如下:
(1)王一峰需自2019年7月20日起将公司20%股权的投资资金100万元(壹佰万元整不计多年欠息)入公司账户(招商银行:5919 0319 1610 361)
(2)若1月20日半年内,未注入公司账户。其在福建康波力特阳光建材有限公司20%的股权已失效,自动转到法人名下,本人必须自动配合转移股权手续或诉请法律来本公司办理。
特此公告!
2019年7月13日